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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国有企业在1989年取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,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,该宗地上的建筑物为该企业二层简易办公楼,已闲置多年,现该企业意图将该宗地转让给某开发公司建商业住宅楼,并向国土部门提出转让申请。根据当地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,批准用途为商住用地,用途发生了变化,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该类土地转让时持不同观点:
有人认为应将该宗地先按原用途协议出让给该国有企业,然后再将该宗地转让给某开发公司。有人认为该宗地目前规划用途已发生变化,不能再按原用途协议出让给国有企业,应由企业补缴出让金直接与开发公司签订出让合同,直接转让给某开发公司。
请教各位国土同仁,国土部门能否直接将该宗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公司,出让金的补缴金额应如何计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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